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投诉处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
粤估协发〔2025〕28号
各会员:
为规范我省不动产估价与登记代理咨询行业投诉处理工作,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经五届3次理事会审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投诉处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投诉处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2025年7月18日
附件: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省不动产估价与登记代理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行为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法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4号)和《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章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形式,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反映依法依规应当由协会调查处理的会员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协会会员的执业备案、执业情况的投诉处理,不包括对专业技术评审、技术审裁或对估价过程、估价技术、估价结果等的评判。
有关行政部门转办的案件可参照本细则处理。
第四条 投诉处理工作遵循尊重事实、依法处理,以及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书面提出确有客观困难的,可以口头等形式提出,协会给予登记备案,待投诉人补交书面投诉材料后予以正式处理。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请求,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证据线索等内容;
(四)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对投诉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为投诉受理单位,受理、调查取证、形成调查和处理结论等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及常务理事会完成。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等处理。
投诉内容不明或者材料不齐全,需要投诉人补正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投诉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投诉。
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条 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一)属于本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范围;
(二)有明确的投诉和被投诉人;
(三)有明确的投诉请求和理由;
(四)有被投诉人违纪违规执业行为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职责范围的;
(二)投诉对象不明确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据不实的;
(三)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的;
(四)投诉人就投诉对象的违规行为已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或正由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五)投诉已经依法处理终结,投诉人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的;
(六)不具备客观调查条件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调查处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投诉人的有关信息和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四)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当事人的钱物和宴请。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后,投诉人需撤回投诉的,应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协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一)已经查实被投诉人有明显违纪违规行为的,不予撤回,应继续调查核实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 投诉正式受理后,可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被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期间,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十六条 经调查,投诉人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受理条件,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撤回投诉的,可视情况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十七条 受理投诉后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工作时限:
(一)调查取证一般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形成最终查处结论;
(二)调查取证过程中确实存在客观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可相应延长调查取证时间,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并作出相应解释;
(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协会可报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查处,同时通知投诉人,调查时间相应延长。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完毕后,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处理,处理结论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查证不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予处理;
(二)投诉事项查证存在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的,依规作出行业自律处罚,并记录信用档案;
(三)被投诉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投诉案件档案管理,记录投诉材料、调查过程、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估协发〔2007〕32号)同时废止。